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环保法律超过了20部,环保标准300多项,此外,还有大量的环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我国的环保立法可谓多多。
但是,如此之多的环保法律法规却鲜有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今日公开的《“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对于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法律监督和制约制度不够完善。
除了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环保部表示,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亦不健全;对环保违法刑事制裁乏力。
政府环保责任成一纸空文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认为,现行环保法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
“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潘岳说,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
潘岳认为,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他说,眼下,国内现行各单项环境资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
“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阻碍。”潘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