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缺乏渠道
在我国各类民间组织中,环保组织是最多的。据有关方面公开的数据,截至目前,我国现存环保组织已近3000家。
许多环保组织在参与环境监督的过程几乎都碰到过困难。据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向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许多都没有下文。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也曾遭遇同样的尴尬。
《规划》就此指出,我国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现行环保法律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纠纷调解处理等规定尚不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监督以及自身环境权益维护缺乏程序和渠道,公众的环境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对环保违法刑事制裁乏力
据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官员李铮介绍,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每年都在10万起左右,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并不多。
“1998年到2002年这5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这是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的统计数据。
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处罚之外的现实始终存在。究其原因,《规划》认为,“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弱。整体而言,现行环保立法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行政处罚普遍偏轻,民事赔偿范围过窄,刑事制裁乏力。”《规划》说,较低的环境违法成本,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尽管我国的环境立法很多,但是,《规划》仍然认为,至少还存在十个方面的空白。
其中包括,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电磁辐射、光污染、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还没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如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缺少实施性法规。一些国际环境条约签署后,缺乏国内配套立法。
《规划》还提到,我国环境监管制度内容交叉重叠。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达二十多项,但不少制度内容重叠、交叉,甚至相互矛盾。(记者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