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耗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潜力分析和诊断)、节能项目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保证节能效果,并通过与耗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项目完成之后,耗能企业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EMCo的费用,还能取得部分受益(即节省下来的部分费用),在合同期后,客户享有整个项目所带来的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同时实现能耗降低。
这可能会有很多原因,但通常都是出于以下三个考虑:
Ø 投资效益;
Ø 运作效益;
Ø 转嫁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融资风险等)。
从EM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有根本的区别。
与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相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具有以下优点:
Ø 专业、系统的技术和服务;
Ø 利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本;
Ø 通过把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和负担转嫁给EMCo,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耗能企业对实施节能项目的保留态度;
Ø 通过把节能项目开发的主要负担转嫁给EMCo,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精力太多的担心和疑虑;
Ø EMCo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资金偿还出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从而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节能服务公司有什么优势? |
Ø 促进节能项目的实施:帮助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项目的保留态度。
Ø 轻轻松送实施节能:帮助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太多精力的担心和疑虑。
Ø 减轻节能项目融资压力: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提高项目运做能力,降低项目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资金偿还来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的EM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客户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众多用能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另一方面,EMCo帮助客户企业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各类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的广泛实施;更重要的是,基于市场运作的EMCo会千方百计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努力开发节能新技术和节能投资市场,从而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节能/环保事业,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中央提出的“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EM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o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这种项目的实质是EMCo向客户企业销售节能量。EMCo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一条龙”的服务内容(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例):
1.能源审计(节能诊断)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企业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的结果,EMCo向客户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或整体解决方案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为客户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EMCo与客户协商,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客户不同意与EMCo签订节能合同,EMCo将向客户收取能源审计和节能项目设计等前期费用。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用于节能项目的资金来源可能是EMCo的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或者其它融资渠道(在以后章节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的融资困难。
5.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由EMCo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类似实行“交钥匙工程”。
6.运行、保养和维护 EMCo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在项目其内并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项目期后,EMCo可以应客户企业的要求或进行协商继续提供有偿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7.节能效益保证 EMCo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客户或引入第三方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8.EMCo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 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 (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将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成本,并享受全部节能效益。
EMCo与客户就节能项目的具体实施达成的契约关系称之为“节能服务合同”。EMCo的这种经营方式称之为“合同能源管理”。
通过上述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及EMCo经营方式的描述,我们认为它与以下几种经营方式是有区别的:由此看出,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目前从属于地方政府,具有部分政府职能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1. 与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及贸易中介商销售行为的区别
EMCo虽然在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EM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
2. 与技术服务及咨询的区别
EMCo虽然为客户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象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
3. 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1)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EM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有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EMCo所有。
(2)在“融资租赁”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而EMCo不仅要为客户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3)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EMCo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M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EMCo承担。
(4)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除最后包括变价收入以外);而EM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虽然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有着上述的各种区别,但是,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手段,甚至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也转型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实施节能项目。
4. 与“贷款”的区别
EMCo与金融投资公司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先来分析一下EMCo的整体服务与放贷的区别,EMCo所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EMCo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客户信誉风险,但他们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5. 与“投资”的区别
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o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
EM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以下各类型的机构:
节能服务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如何确定基准线,如何计算、检测、确认节能量,客户企业怎样向EMCo付款等条款,在合同中清楚地陈述上述有关内容并让客户理解,是极为重要的。
根据客户企业和EMCo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客户企业向EMCo付款的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将节能服务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如下三种不同的类型,与目前在北美和日韩等国的情况基本相似。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EMCo负责项目融资,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主要特点如下:
l 节能项目(节能收益占整个项目总收益的50%以上);
l 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
l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l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l 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企业所有。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企业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2.节能量保证型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EMCo 保证客户的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既可由EMCo提供项目融资,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
主要特点如下:
l 节能项目;
l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l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l 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
l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由EMCo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l 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和EMCo所投入的资金。
例如,EMCo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减少10%,而所有附加的节能效益全归EMCo享受。
3.能源费用托管型 在这类型合同中,由EMCo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
主要特点如下:
l 节能项目;
l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EMCo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l 合同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EMCo按合同给予补偿;
l 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合同是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
u 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
u 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
u 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国内EMC合同能源管理联盟
“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为积极落实国家及广东省政府的相关节能减排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振兴广东LED等节能产业,在广东省政府、科技厅,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牵头下成立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EMC联盟。
EMC联盟是由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联合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节能设备制造商(LED路灯工厂等)、节能设备原材料供应商(LED路灯芯片厂、电源厂等)、金融机构(银行、担保、租赁、保险、信托等)、检测机构、施工工程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招标公司、律师事务所、能源合同管理服务公司(EMC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EMC联盟成员将享受联盟为其带来的各种权利,生产企业可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各行业的符合基金条件的优秀企业可获得基金扶持上市,也将有机会获得基金在广东省投资的250亿元LED路灯改造合同和其他省份的绿色照明产业合同以及合同带来的其他项目附加价值。
科达机电清洁煤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