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特殊容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到期报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气瓶检验单位不得对生产或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气瓶以及制造日期钢印标志不清的气瓶进行检验,一律在登记后作报废处理。
二、对国家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的螺丝瓶(护罩用螺丝连接到瓶体的气瓶),若瓶体无有效生产日期证明其不足15年的,一律按报废处理,不得充装。生产日期未满15年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继续使用至期满报废,但其最终报废期限不得超过2011年9月30日。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将达到报废期限或报废条件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单位实施破坏性处理。个人持有的应报废气瓶可直接送交气瓶检验单位或委托就近的充装单位转交气瓶检验单位实施报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气瓶私自翻新后继续充装使用,也不得将报废气瓶转移至外地使用。
四、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充装活动,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或未托管气瓶,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应报废以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有责任为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五、任何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对违反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擅自充装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