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全市废脱硫剂一律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是产生废脱硫剂的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废脱硫剂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不能自行处置的,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并在废脱硫剂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是要求处理处置废脱硫剂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与处理处置废脱硫剂相适应的处理工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并确保在回收利用、处置过程中不造成对环境二次污染。
四是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废脱硫剂产生单位以及废脱硫剂回收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管,规范废脱硫剂贮存、处理、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