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李富文 李思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近日对彭芝建等2名被告人在禁鱼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彭芝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成本学有期街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逆变器(超声波电捕鱼机)、电瓶、电线、竹竿等予以没收销毁。据悉,此案在小三峡长江母亲河边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是重庆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彭芝建、成本学是重庆巫山县大昌镇居民。2012年3月26日下午16时,彭邀约成一道,携带逆变器、电瓶、渔网等工具,驾驶船只来到长江大宁河七里桥江段。为了捕更多的鱼,两人将一根连接有高压直流电的竹竿放入水中,电流将一定水域范围内的鱼击晕。
在两被告人疯狂捕捞时,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巫山派出所、巫山渔港监督、巫山县公安局水警大队执法人员闻讯赶到,现场查获两人非法捕捞的鳙鱼12尾、白鲢16尾、鲤鱼1尾、草鱼2尾、杂鱼12尾,共计11.35公斤。而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为重庆市禁鱼期,在整个江河流域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法院认为,长江大宁河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长江禁鱼制度,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是国家维护生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彭芝建、成本学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鱼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自愿出钱购买1万多尾鱼苗放养到长江,修复被自己破坏的水体生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