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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申报强碱废液台湾一能源公司挨罚371万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2-04-28 访问: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湾新竹新日光能源科技公司遭人检举将生产出的强碱性废液,未依“有害事业废弃物”规定申报及处理,而以一般事业废弃物申报及处理,被台湾环保部门查获,除依相关法规处罚最高罚额30万元(新台币,下同)外,并依法移请新竹市环保局,裁罚该公司不法利得341万元,成为太阳能电池业首宗被依“行政罚法”裁处不法利得的案例。

      台湾“环保署”督察总队长陈咸亨表示,“环保署”在前年间接获民众检举,指新竹市新日光能源科技公司,在表面处理区作业程序中,以IPA(异丙醇)混合氢氧化钾 (苛性钾)清洗晶圆,产生强碱性废液,并未依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的有害特性处置,反而却以一般事业废弃物申报处理。

      陈咸亨说,“环保署”接获检举后,长期搜证稽查发现,新日光公司从2010年12月起在自行送验的废液检查报告中,就已知道该公司产出的废液是属于PH值大于或等于12.5的强碱性废液,应按腐蚀性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及申报,但新日光公司却未依规定载明有害事业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及清运方式,就擅自清运,也未标示有害事业废弃物的贮存日期、数量、成分及区别的标志。

      “环保署”环境督察总队北区大队长萧清郎表示,根据计算,新日光公司未依法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时间约长达10个月,这期间依一般事业废弃物清理费用只有392万余元,但如果依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费用应该高达733万余元,其间差额高达341万余元,即属新日光公司的不法利得。

      萧清郎说,依“行政罚法”规定,再检视新日光公司行为,“环保署”认为新日光公司违法属明知故犯,且是长期的违法行为,易遭同类事业侥幸仿效,因此依废清法规定,已发函新竹市环保局依“废清法”处罚新日光公司30万元,另再依“行政罚法”,处以不法利得341万元, 如果新竹市无法执行,“环保署”将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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