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强制执行
本报讯(记者肖成 通讯员周祖龙、刘辉、伍青花)纺织厂没等环保设施验收擅自生产,污水直排岐江河;混凝土公司建在二级水源保护区,污染饮用水源。中山市环保局对这两家企业做出行政处罚,但却被无视,于是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将两家企业查封。
5月12日,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干警20余人及环保局工作人员来到混凝土公司,查封了该公司的2台搅拌机,8个储存罐,2条传输带等生产机器设备。据了解,这家公司的生产地点位于西江中山河段磨刀门水道旁,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公司的水泥搅拌生产向外排放粉尘,清洗废水等污染物,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法院已于2011年4月22日向这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1年4月30日前履行停产义务,但其未履行。
公司负责人称,这间厂开工已经快2年了,原本是一间废弃的旧厂房,因为搅拌站一般都是建在河道的边上,因此他们在这里选址。“我们一直在办证,还没批下来,想着利用原来的厂址,应该没啥大问题,至于环保方面,考虑不周全。”
由于国家水源地基本上所有项目都不能上,因此这家公司面临的唯一出路便是搬迁。“环保验收不可能通过的。”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称。
据市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吴飞龙介绍,2007年至今,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向该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共254件,申请执行罚款标的总额为836.01万元。对156家污染企业强制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