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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厂被判返还原销售人员2.7万余元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0-12-25 访问:

      一笔糊涂账 多年审不清谁欠谁 追踪

      化工厂销售人员罗荣臻在辞职时,因结算货款、工资等和厂方发生分歧,双方争执不下。厂方以他职务侵占为由向警方报案。围绕罗荣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办案机关办理了几年,经过公诉、审理,最终以证据不足还他清白。历时8年时间,已是六旬老人的罗荣臻为此再次和厂方走上法庭。日前,双流县法院第三次对此案进行审理,认定化工厂应返还罗荣臻相关款项2.7万余元,并支付鉴定费用等,成都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罗荣臻今年62岁了。1998年到2002年初期间,他在双流一化工厂担任销售员。2002年初,他在辞职时,因结算货款、工资等和厂方发生分歧。厂方说他欠单位上万元货款,罗荣臻却说扣除他的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厂里反倒欠他,双方就账目不能达成一致。2002年9月,双流警方突然传唤罗荣臻,说他涉嫌职务侵占,依法对他进行调查。2005年8月,双流县检察院对罗荣臻正式提起公诉,指控他涉嫌职务侵占罪。审判一波三折。2007年2月,双流县检察院决定对他不起诉,因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双流县公安局认定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后,罗荣臻决定向厂方追要对方欠自己的7.3万余元,并要求单位承担其为刑事案件奔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79万元。2008年6月,厂方在他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荣臻退还货款和损失8.9万元。随后罗荣臻提起反诉。厂方和罗荣臻各自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的数据存在较大误差,2008年9月24日,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厂方随后上诉至成都中院。去年9月,成都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去年11月,双流县法院又对此案进行判决,认定罗荣臻应当返还给厂方2.3万元货款,驳回了厂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了罗荣臻的诉讼请求。罗荣臻上诉后,成都中院以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此判决发回重审。

      “为了这场官司,先是为刑事案件奔走,现在又为民事官司请律师、做鉴定,长达8年了。”罗荣臻案件第三次在双流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称,在厂方工作时,他先后为厂方垫付货款6万余元,还借给厂方现金3万余元。垫付厂方的货款,厂方发货让他自行销售将钱抵债,而厂方在最后的账目上,将这笔钱算成是他没有归还厂方的货款。对此,厂方坚称垫付的货款已经支付给了罗荣臻。

      日前,双流法院作出第三次判决,认定化工厂应向罗荣臻返还款项2.7万余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时还判令化工厂向罗荣臻支付鉴定费、车费等共计1.3万余元。化工厂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成都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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