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国双和副大队长董艳霞,在被当地法院判处“有罪”后继续留任原职,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些人士表示质疑,“获罪留任”的背后会不会另有隐情?为此,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调查追踪。
问题怎样纠正?部门如何问责?
2008年初,张国双、董艳霞二人在环保执法过程中“重收费、轻检查”,致使17.1亩基本农田被污染,被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这两人仍继续担任原职长达两年多时间。乐陵市委新闻发言人李玉胜向记者证实了上述事实。
部分群众认为,这两个人因为环保执法不力被法院判罪,之后二人仍然担任原职,管理原有的事务,这是不是对渎职行为的一种纵容?
乐陵市委新闻发言人李玉胜说,媒体披露此事后,乐陵市成立了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在法院作出张、董二人“有罪”判决后,乐陵市环保局考虑到两人的业务专长,没有将两人开除公职,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仍继续留任原来的职务,这一做法确实欠妥。
据了解,乐陵市环保局党组11月30日作出决定,免除张、董二人的大队长、副大队长职务,仍留在环保局工作,具体岗位待定。
还有人提出质疑,此次农田污染事件,张、董二人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两人代表环保部门执法,应该是职务行为,就是说,环保部门是不是也有执法不力的问题?
李玉胜说,由于监管不力致使农田被污染一事,张、董二人被法院判处环境监管失职罪,环保局内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除此之外,市委市政府对当时的环保局工作并不满意,时任环保局局长也被要求提前退休。李玉胜表示,乐陵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局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以罚代管”痼疾亟待治理
乐陵市检察院表示,当初对两人提起公诉,主要是因为这两人对乐陵市木糖醇厂只注重收取排污费,对其排污情况则没有严格检查,对这家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仍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没有制止纠正,致使木糖醇厂将大量含有酸性物质的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农业灌溉沟渠中,造成了17.1亩基本农田被污染。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表示,此次事件反映了环保执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痼疾亟待治理。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乐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一些部门确有以罚代管、趋利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主观任意性较大等问题。
上述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认为,收取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和制止污染,是一种惩罚性质的收费,而不是对违规排污颁发许可证。
山东大学社会学教授王忠武说,“以罚代管”既“罚”不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罚”不出一个地区的青山绿水,却有可能迷失环境监管的本意,并且损害公共利益。
王忠武指出,“以罚代管”很容易滋生“弊政”。当罚款成为一种管理手段,就有可能异化为“以权谋私”的工具。防止“以罚代管”除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还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公共利益受损,谁来救助挽回?
乐陵市木糖醇厂废水污染基本农田,是这起“渎职队长留任原职”事件的根本诱因。这家位于乐陵市寨头堡乡杜家村的企业目前已经破产。受乡政府雇用看守厂门的附近村民尹玉坤日前告诉记者,这家企业破产一年多了,企业负责人遭遇车祸身亡,企业资产拍卖以后支付了职工工资。
尽管时过境迁,但有人质疑,企业缴纳了罚款,地方财政获取了罚没收入,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的执法队长、副队长也因执法不力而获罪。然而,因农田污染蒙受损失的公共利益,谁来救助挽回?
据了解,乐陵市木糖醇厂当年污染基本农田一案,企业对受污染农户支付了一定的补偿。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村民说,受污染农田有些赔偿,当时村里人天天闻着怪味,这样的公共利益受损,如何救助和挽回?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鲁仁认为,环保部门的天职就是保护环境,为公共利益进行代言,这个案例警示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尽可能在“防”字上下工夫,而不只是事后追偿。
鲁仁认为,在国内外已发生过的众多污染案例中,环境公共利益总是受害一方。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虽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总体上看,还有待完善相关机制。在公众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公益组织建设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新华视点”记者娄辰、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