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 记者 毛亚南
昨日从昆明市环保局获悉,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中心正式获得昆明市环保局委托,对机动车违法排污行为(主要是尾气超标)采取行政执法行动,从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中心将依法对机动车违法排污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委托内容显示,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中心(以下简称“防治中心”)对机动车违法排污的行为可直接进行行政执法,依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防治中心副主任刘云浩表示,今年10月26日,昆明市成立了云南省第一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环保监管机构,主要工作是做昆明市车辆的环保检测和标志管理、用车大户管理、公交车污染防治以及防治技术研究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持续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但防治中心当时并不能进行单独行政执法。目前,昆明市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30万辆,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愈发严重,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势在必行。
具有行政执法权后,防治中心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在辖区内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辖区内组织对无环保标志在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路检抽检,对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制造销售环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车用燃油品质及加油站油气回收实施监督检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及处罚决定的落实,对其他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正常参加了环保检测,领取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只管放心上路,但最好在车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环保检测标志。机动车年检到期没有进行检测的在用车辆,则必须尽快到检测站去检测并领取相关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