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环境污染,普通市民能不能“管闲事”?由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分散和不确定,污染主体又相对强势,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多重困境。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上海市将推进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研究扩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之能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近年来,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普通市民的关注,公众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等意识也越来越强。被称为“管闲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在美、英、德等许多发达国家建立起来。在国内,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不断。市环保局表示,本市十分注重推进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在不断呼吁国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据介绍,目前国家已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打下基础。而目前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支持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未成熟,但各地法院已开始有益探索。”据提出该提案的政协委员祝珠介绍,2003年4月山东省德州市、2003年11月四川省阆中县、2008年12月广州市海珠区都已出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判决案例。“法院已向社会敞开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大门,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了较好范例。”祝珠希望,上海能在此方面率先进行探索与完善,包括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扩大起诉主体等。
市环保局采纳了祝珠的建议。市环保局表示,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有利于专业化审判队伍的形成,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目前,云南、贵阳、无锡等地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批庭。市高级法院将与市环保局共同推进本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针对诉讼所需资金问题,市环保局表示,目前市级财政已成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补贴和环境污染治理。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研究扩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之能够用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在条件成熟时,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推动本市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有关事宜。
上海市环保局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并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根据《保险法》规定,地方立法不能创设强制保险事项。在制定《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时也考虑过这个问题,但最终条款描述为“本市鼓励引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市环保局正会同上海保监局、相关保险公司研究推进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