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标准文本及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本标准是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168-200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168-2004)废止。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HJ526-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确保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