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现在基本已经被架空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五事业部总经理叶倩这次带来了一份长达10页的建议,题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建议及原因》。
“前年已经颁布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目前也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可《环保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过去了20年,却一直没有修订过,其实它的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叶倩告诉记者。
她解释说,由于《环保法》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在几乎都已不存在了。而且《环保法》的内容,也与后来制定的单项环境法律有冲突。比如《环保法》规定企业只需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但现在实际的规定,是严禁超标排污的,否则就要交罚款。“换句话说,该有的内容,单项法都有了。而且《环保法》的所有条文,70%—80%已被新的法律完善了。”
“目前在环境监管实践中,主要依赖于这一系列的单项法。《环保法》长期以来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状态。”叶倩说。
“《环保法》的修订,就像是一场接力。”就此问题,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感叹,他从1993年开始就参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环保法》修订的调研工作。
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分为基本法与一般法两大类。《环保法》的修订方向,就是要把它升级成为体现“环保是基本国策”的基本法,统领一切环境单项法,汪劲指出。
“而具体的修订重点,在于确定政府的责任。但是这很难。”汪劲说,现在各地环保部门都流行一句话,叫做“顶的住的,坐不住”,“比如说,去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保证GDP而上马一些污染项目,那环保部门敢不批吗?”
因此,如果在《环保法》中只单纯强调监管部门的责任而没有把地方政府拉进来,“那么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就得不到根本解决。”他强调说。
对此,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代表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现行《环保法》定位于管理法,内容主要是赋予政府和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权力,但对政府自身行为规范不够。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直接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规范政府行为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