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调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只能是附件1缔约方国内减排量的补充,并且CDM的基准线应建立在项目水平。我国倡导CDM项目在附件1和非附件1双边之间举行,对单边项目和在CDM项目中引入碳汇项目持谨慎态度。2004年7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安排。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在2008年至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因为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成本比发展中国家高5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以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在没有减排指标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环保项目。经认证后,如果这些项目确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那么发达国家就可获得相应的减排额度,这就是所谓的CDM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该合作项目产生的额外的、可核实的二氧化碳减排量,由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企业所拥有,并可出售。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如果在不减产的情况下要实现减排,则在本国通过技改降低排放的成本会很高。但如果与发展中国家进行CDM合作,购买发展中国家在其帮助下通过基础改造减排的二氧化碳,成本则相对会低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从中获益,也称“碳汇交易”。通俗一点的讲法就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把工业废气二氧化碳等卖给发达国家赚钱”。 上市公司一旦涉及CDM,将面临实实在在的实惠。值得一提的是,CDM机制和太阳能概念同样出自于《京都议定书》。而此前有关太阳能概念股的炒做,或许也将为CDM概念股打开更大的想象空间。但需注意另一方面CDM项目的审批流程的复杂和技术难度也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首先,CDM项目必要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批,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6个月时间,复杂的审批程序可能会给最后的结果带来不确定性,而不论结果如何,前期的设计、包装等费用甚少需要投入10万美金。此外,即使项目通过审批,改造资金,购买方通常不会直接支付,而是考虑申请世界银行的碳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同样存在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