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优先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判决驳回
电信公司:应通过立法将电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保护范围
律师:目前电信条例允许在建筑物上悬挂设施但缺乏业主不
同意情况下的救济渠道
本网厦门11月23日电 江俊涛 记者郭宏鹏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联通)将发射天线的基站安装在商品房公共屋顶上,由此引来了其他业主的诉讼。那么,厦门联通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7年,经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厦门联通在厦门市集美区麒麟居顶层设置名为“gms900m联通集美麒麟基站”的移动通信基站,该基站发射功率为20w。2002年1月1日,厦门联通经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在同址设置名称为“cdma集美基站”的移动通信基站,发射功率为20w。上述基站均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同时,厦门联通围绕所建立的基站进行了搭盖,以做维护。
2003年1月13日,曾海鹰购买麒麟居a1102室房屋,经厦门市土房局颁发土地房屋权证确认为该房产业主。因对厦门联通在麒麟居顶层设置基站的行为不满,曾海鹰等12名业主提出异议,厦门联通随后委托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于2005年3月8日对“集美麒麟基站”进行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结论为麒麟居基站天台及室内环境电磁辐射功率密度测值均不超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规定的公众照射限值。
但曾海鹰认为,他作为麒麟居的合法业主,对公用部分享有合法的共有权,厦门联通在楼顶擅自搭建基站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2004年12月,曾海鹰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厦门联通拆除麒麟居房顶的违章搭建并恢复原状。厦门联通辩称,厦门联通是麒麟居的业主,也依法享有对屋顶的共用权,且搭建基站是为了公共利益,曾海鹰诉求拆除基站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从保护众多通信用户利益的角度考虑,基站也不能拆除。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联通在取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集美麒麟基站”并在周围建立围护结构,该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发展我国无线电通信事业,满足人们对社会通讯事业发展的需求,行为性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该移动基站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不致对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容忍义务的合法范畴,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共有权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曾海鹰的诉讼请求。
此案凸显的一个问题是,当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从法律层面上应该如何取舍?厦门联通总经理赵善仁认为,设立电信设施符合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保护。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在个人利益能够容忍的范围内,应优先考虑保护公共利益,因为联通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搭建基站是为了确保公众的通讯权益。赵善仁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从长远来看,为了保护通信设施,避免冗长的个案谈判及后续干扰,国家和地方应通过立法将电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保护范围。”
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海说,虽然目前电信条例允许在现有建筑物上悬挂设施,但缺乏业主不同意情况下的救济渠道。因此,有必要比照专利造福人类的理念设立强制使用许可,以便相关电信设施得到最佳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电信资源。所以,本案的判决结果既是对公序良俗的充分肯定,也是相关立法的前瞻和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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