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住在二楼,底楼用户擅自将通往花园公用通道的隔墙拆除,同时在底楼通往公用厨房的过道上砌起一堵砖墙,使王无法使用公用花园及厨房,王将底楼住户告上了法庭,该住户以隔门为新违章建筑为由,将王也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底楼住户拆除其违章建筑,同时判王拆除该隔门……
律师认为,如果王小姐所自述的情况全部属实的话,建议如下:
一、如果底楼住户告你的判决尚未生效,你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底楼住户告你的判决已经生效,你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再审,要求改判。
二、无论是上诉还是申诉,你都要注意运用证据来证明你所述的事实,再运用法律达到维护你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你的租赁合同中明确有隔门的记载,你应当将租赁合同作为证据,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证明隔门是你有权使用的,也就证明了隔门不是违章建筑;如果你的租赁合同中没有隔门的明确记载,为证明隔门已经存在了二十余年,你可要求物业部门、居委会等出具证明,也可将你购房时房管部门未要求拆除隔门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来证明隔门不是新的违章建筑,不应判决你拆除。另外,电表是否位于隔门内,你也可向供电部门要求出具证明或直接将电表的安装位置拍照举证,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纠正原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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