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近6万元的家庭装潢工程,因
地板使用的材质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房主陈某将装潢公司告上法院,欲按该公司宣传广告所示,作“假一罚十”赔偿。经虹口法院一审和二中院二审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解决。
去年8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装潢公司)签订了总价近6万元的装修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约定,被告提供的木工板、密度板、三夹板等均为3a优等品,
地板采用不空心且两面光的天然黑胡桃木。待装修结束,原告发现施工质量粗劣,
地板未采用天然黑胡桃木,而是采用人造黑胡桃木。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两项赔偿诉讼:一是按两种地
板材质的差价,按该宣传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提出16250 元的赔偿;二是再按该广告上的承诺给付原告欧式防盗门一扇,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认为,合同中虽有采用天然黑胡桃木的约定,但在购买材料时,原告自行选择了人造黑胡桃木。因此,应视为原告对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假一罚十”、送欧式防盗门的广告则是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内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按装修的
地板10倍的价格赔偿原告陈某16250 元。嗣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中院主持下,对双方作了调解。“假一罚十”和工程款满4万元送防盗门一扇等广告内容虽未订入合同,但体现了被告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思,根据诚信原则被告理应遵守。鉴于装修后防盗门已经装好,最后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12000 元,才使这场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
商家为了促销和招揽顾客,常作出各种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构成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基础,是经济活动一个重要原则,商家应信守承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充分与商家磋商,涉及广告内容的权益应在双方签署的正式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发生分歧和矛盾。“假一罚十”是商家不违背法律规定作出的一种“应承、许诺”,是对自己义务预先设定的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约定,有权利据此要求赔偿。消费者既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退一赔一”,也可以根据《合同法》按照约定十倍的金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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