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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装污染,我告谁?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09-08-05 访问:
    你们好!我是合肥市蜀山区的一位多层小区业主,在装修结束后近三个月的居室生活中,我和我的家人总感到身体有些不适。开始以为是近期的工作繁忙所致,就没太多注意。可后来却发现,我和家人一回到居室就感到呼吸不畅,开门时还会闻到一股难以入鼻的刺激气味……

      为此,我曾询问过为我家装修的装饰公司,他们负责人明确解释说:……刚刚装修过的房子,气味定会有一些,但这绝不会危害到家人的身体健康,因为他们在装修时所使用的建材产品都是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合格建材产品。当我们又建议装饰公司给予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装饰公司负责人却一再表示:根本不需要进行任何空气质量检测……如果检测不环保,装饰公司负责承担一切污染治理费用……但他们不愿意承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无奈,我只好请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部门给予了全面的空气质量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空气质量不合格,甲醛和苯严重超标,已经超出了一般家装污染标准的3倍多。检测部门建议:此房不宜再继续居住,必须经过彻底污染治理后方可,因为装修所造成的家装污染足以严重危害到家人的身心健康。随后我请家装公司有关负责人来看监测报告,他们表示暂无时间,一周后再来进行彻底污染治理。出于诚意,我同意了。可是时间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这家装饰公司都没进行任何的污染治理。我上门去理论,他们员工却说老板出差了,且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回来,要我等等再说……

      事后,我曾打电话到合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咨询,他们表示,此事真的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也不知道我家的家装污染是否是装饰公司的责任。

      近期,经朋友推荐,我看了你们刊出的有关家装系列的法律文章,深受触动,特写此文。《庐州家居》编辑部的同志,你们能告诉我,我现在应该怎么办?难道家装公司给业主造成的"家装污染"就没有任何家装主管部门来管吗?难道我和我的家人就要生活在这样一个存在严重家装污染的环境中吗?家装污染,我告谁?

      (编辑部) 这位热心的家装消费者:

      你好!针对您所反映的家装污染问题,近期我们也收到过类似的信件。为此,我们咨询了中国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合肥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他们解释说:目前合肥家装市场上使用的"合格建材产品"并非都是"环保建材产品";装饰污染也并不是由某一类建材产品污染所导致,建材市场上主要存在的污染类别有:木材中的甲醛、油漆中的苯以及石材的放射性等。而一些建材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建材利润,不顾消费者的切身健康利益,依然在市场上销售存在严重污染的建材产品。据笔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合肥市还没有任何一个建材商城(包括建材超市在内)敢向消费者承诺:消费者所在此购买的任何建材产品一定都是环保建材产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所销售产品的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报告。这样,就给不合格建材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提供了市场生存空间。

      就目前合肥市家装市场而言,装饰公司也存在不少家装污染隐患问题:

      一、部分装饰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不够,不能适应当前家装市场的需要。例如,部分公司大部分的装饰工程多数是分包性质,分包经理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装修利润,自然会建议业主多购置家装材料。尤其是居室板材的使用量过多,定会给家装带来更多的严重污染问题。

      二、 装饰公司和部分建材产品供应商相互吃回扣,难免会向业主推荐部分不合格的,甚至存在严重质量的建材产品。尤其是第一次装修的业主一般都多少存在这类风险家装投资问题。具笔者所了解:目前,合肥市建筑装饰管理部门及有关装饰行业协会还没有出台一项有效的家装建材使用监督条例,来切实有效的保证业主的家装健康合法权益。但,这类家装建材监控措施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却得到有效的开展和实施。

      三、 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在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产品的掉包,所施工的材料根本不是业主指定使用的合格建材产品。由于业主不可能做到家装的完全监控,所以给部分装饰公司提供偷梁换柱的机会。据有关资料显示:为了避免家装公司在家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家装质量隐患,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可以对家装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从而确保家装的质量。

      (律师)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经鉴定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污染,污染受害者可起诉生产者和经营者。另外,如要装饰公司装修且约定装饰公司提供材料,装饰公司提供的建材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也可以将其与生产者、经营者都列为被告。从诉讼技巧的角度看,宁可多列被告,不应漏列被告。因为我国法院收费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不是根据被告的多少确定的。当事人分不清楚情况下,可将生产者、经营者、装饰公司都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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