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年3月底,马女士在某楼盘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订金1万元。看房时,此房已基本是现房,只有部分内部装修没有完成。当时马女士对此处房产比较满意,2001年4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1年4月付清了房款1070459元。2001年9月底马女士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电储备金、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办理了入住手续。
办理了入住手续后,马女士发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解释说只要打开窗户就没事了。后来打开窗户很长一段时间,却还是有气味。因为气味一直没有散尽,马女士没敢装修。2002年3月,经过5个月的通风后,屋内气味仍难以忍受,就要求退房,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02年8月,马女士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氨气浓度测试,并在当月得到测试结果报告:该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马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及利息并退还双倍订金及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电储备金、有线电视开通费、利息,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检测费840元。
法庭上,开发商承认购房时间以及缴纳房款时间。业主在入住后,并未提出房屋内空气质量一事,直到2002年8月左右才提出室内氨气的问题,且出示的该房检测报告,是其单方面进行的检测,开发商事先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在收到该报告后曾要求业主配合进行氨气浓度检测,但业主不予理睬。因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房屋未违反国家规定,不同意退赔。在法庭审理中,浓度检测报告成了争议的焦点,开发商并不认同“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的检测报告。在法庭上,双方又均要求对室内氨气浓度进行检测。法院要求双方推荐三家检测单位,从双方推荐的鉴定单位中选定双方共同认可的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本案诉争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是在2002年11月进行的,房屋中尚未供暖。经检测,氨气浓度值高于标准值,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内的氨气浓度值明显高于国家标准值浓度,业主居住后必将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法院判决解除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利息,返还物业管理费、水电储备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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