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公司为李女士装修了一套住房,可竣工后的房间里始终蔓延着异味,为此,双方多次协商,并委托了专业机构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孰料,相隔半年多时间做的第二次检测,结果截然相反,究竟哪一份报告更具有证明力,全筑公司是否要为房间里的异味负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判决,全筑公司应对李女士不能入住房屋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李女士在外的房屋租赁费用59000元,修复因检测造成的房屋损坏。
装修后被迫租房
2002年3月,李女士与全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全筑公司装修位于淮海西路288弄的一套住房。四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李女士一家三口入住。但没过多久,李女士便感觉房间内的空气始终存有异味,为此,她多次找到全筑公司进行交涉。 2003年7月13日,全筑公司同意李女士一家搬离房屋,并安排三人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个月租费10410元,同时,又委托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客厅及儿童房的甲醛浓度超标,但主卧的甲醛浓度未超标。
之后,李女士一家就一直在外租房度日,每月仅租金就要花费8000余元。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房屋的整改措施以及责任承担事宜达成一致,全筑公司拒绝支付李女士等三人在外租房的费用。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全筑公司赔偿自己在外租房损失71000元,并修复因检测导致的房屋损坏。
第二次检验达标
法院审理过程中,全筑公司申请对房屋的空气质量重新检测,在搬走由李女士自购的家具和衣物、书籍后,第二次的检测结论为:“系争房屋的客厅、儿童房、书房在本次检测时,甲醛含量未超标;本次检测时,在现场抽取的壁纸、强化复合
地板、
地板的衬垫胶合板、橱柜饰面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未超标。”全筑公司认为,第二次检测排除了相关干扰因素,其结论较前次检测更具有可信度。
庭审中,法院注意到,第一次检测是在37℃下进行的,第二次检测则是在15℃下进行的,对此,负责第二次检测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庭接受了双方的询问,他们表示,“温度越高,如果在房间内存在污染源,甲醛的释放速度就会越快,就会造成检测时得到的甲醛浓度较高。两次检测时间上相距三个季度,在这段时间内,如果通风比较好,甲醛释放出来马上就带走,就有可能使现有房间内的甲醛含量下降。”
公司难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检测人员的当庭陈述,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温度、通风等因素会改变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浓度。因此,虽可确定在今年3月5日检测时,系争房屋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没有超标,装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合乎标准,但无法确定在第一次检测后至第二次检测期间,系争房屋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没有超标,而李女士的相关损失却是在此时间段发生的。
因此,有理由认为全筑公司的装修行为与系争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的超标,被上诉人因此遭受相关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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