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逼“强制环保险”
“一旦出现有损公共健康或利益的重大事件,政府通常会以采用制度更严格的法律、或者更积极地贯彻有关法规加以回应。就像银行频频出现欺诈和挪用案件引起了更严格的银行监督,大型保险公司的倒闭促使政府更积极地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一样。”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这样评价吉化案后中国环保法面临的变革。
正像吕立山律师所预期的,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就“强制环保险”已制定出了一项基础上的框架成果。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陈赛环境法学博士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正在立项,和中国保监会在进行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希望能够尽快推动和建立这项制度。”
陈赛告诉记者,“对于这一保险政策,我们希望尽量把承保的范围扩大,争取覆盖到可能突然发生的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的所有污染事故方面。”
“投保的方式应该采用强制保险为原则,自愿保险为例外的投保方式制度,对存在高度危险性的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强制的投保方式,对危险性布告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自愿的投保方式。”
“在这项制度设计中,还可以规定保险公司拒保的情形,就是对那些故意违法处置或者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情形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我们这项制度设计的目标最终是构筑一个社会风险的防范体系。”
“补牢”力度仍需加大
事实上,强制环保险在19世纪即已发源于法国,现在是在欧洲和北美国家发展比较快,在美国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质的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建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规定了投保的额度,而且,对于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导致的情况也进行了区别。
“我们国家目前立法方面还没有条件达到上述水平,但是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肯定需要进行具体细化,尤其要给出环境责任承担的具体执行和操作程序。否则,就不单是立法的缺陷,执法也会遇到很多问题。”
实际上,要把上述的内容转化成具体实施的制度还有很多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要研究,需要大量的实地调研,拿回准确的数据。按照当前的进展分析,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得以推出,也会在3~5年之后,中间要经历研究、计划、调研、反复认证以及涉及国家多个主管部门的协调,其中到企业进行实际调研将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政府强调保险在社会风险分摊的职能方面比较多,如劳动就业保障等,其实环境问题也可以通过比较好的保险制度来解决,这是由于我国以前没有频繁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对这项很好的制度没有重视。” 陈赛评价说。
“因而,在我国诸多环保法律法规仍显得滞后的情况下,强制环保险的推出,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污染事件的发生。” 业内人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