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5.1.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传播方式,通过计算确定。
第5.1.2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第5.1.3条 在选择设备和进行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降低声源的措施:
一、应尽量选用高效率、低噪声 设备(通风机和水泵等);
二、系统的总风量和阻力不宜过大;
三、通风机与电动机宜采用直联传动,无法采用直联时,可采用联轴器传动或三角胶带传动;
四、通风机进出口处的管道不宜急剧转弯;
五、必要时,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应装设导流叶片。
第5.1.4条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5.1.4选用。
室内允许噪声级DB(A) | 主管风速 | 支管风速 |
25~35 | 3~4 | 〈=2 |
35~50 | 4~7 | 2~3 |
50~65 | 6~9 | 3~5 |
65~85 | 8~12 | 5~8 |
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速可采用8~10M/S。
第5.1.5条 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间的位置,不宜靠近有较高防振和游泳场打求的房间。机房内噪声源的控制,应以隔声隔振为主,吸声为辅。
第5.1.6条 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梭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要求噪声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第5.1.2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空气调节机组等)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尽量采用实测数据;当无实测数值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消声与隔振
第5.2.2条 气流通过直风管、弯头
、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通过计算确定。
第5.2.3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5.2.4条 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到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用阻性、抗性和阻抗复合消声器。
第5.2.5条 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5M/S;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不宜大于8M/S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注:通过微穿孔板消声器的风速,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5.2.6条 消声器宜布置在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检查门及消声后的风管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必要时,也可要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
第5.2.7条 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应根据邻近房间可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5.2.8条 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其孔洞四周的缝隙,应填充密实。
隔振
第5.3.1条 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器隔振措施。
第5.3.2条 当设备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 r/min ,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设备转速大于1500r/min 时,宜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第5.3.3条 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
二、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就超过允许工作荷载;
三、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第5.3.4条 选择橡胶隔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应考虑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二、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制造厂提供的极限压缩呈的1/3~1/2采用;
三、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
四、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就超过允许工作荷载。
注:橡胶隔振器应避免太阳直接辐射或与油类接触。
第5.3.6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宜加大隔振以座质量及尺寸:
一、当设备重心偏高时;
二、当设备重心偏离中心较大,且不易调整时;
三、当隔振要求严格时。
第5.3.7条 通风机和水泵的进出口,宜采用软管同管道、连接。
当消声和隔振要求较高时,管产与支吊架间应设有弹性材料垫。管道穿过围护结构处,其周围的缝隙,应用弹性材料填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