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噪声污染给人们带来很大烦恼。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
噪声超过了国家或天津市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群众常遇到的噪声扰民问题的解决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环境噪声污染,各部门根据本身职责,有如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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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以下管理内容:
1、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2、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向当地
环保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3、工业生产活动中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5、未经
环保部门审批,在居民稠密区开办饮食服务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所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
● 公安部门(含交通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社会噪声、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2、禁止机动车辆在规定路线鸣放喇叭。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4、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5、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 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摊点的清理。
● 铁路部门负责火车噪声。
● 港航监督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噪声。
● 民航管理部门负责飞机噪声。
广大市民可按以上分工,遇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企事业单位固定声源噪声的直接向
环保部门反映;遇到社会噪声、交通噪声的直接向公安、交管或市容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遇到铁路火车噪声的向铁路部门反映;遇到船舶噪声的向港航监督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反映;遇到飞机噪声的向民航部门反映。
噪声控制,噪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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