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以烟煤为主要原料经高温干馏所得的铸造焦炭。
1、检验方法
1>铸造焦炭水分的测定按GB2001-80《冶金焦炭水分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2>铸造焦炭灰分的测定按GB2002-80《冶金焦炭灰分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3>铸造交谈挥发分的测定按GB2003-80《冶金焦炭挥发分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4>铸造焦炭硫分的测定按GB2286-80《冶金焦炭全硫含量艾氏卡测定方法》或GB2287-80《冶金焦炭全硫含量高温燃烧中和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GB2286-80为仲裁方法。
5>铸造焦机械强度的测定
5>1.转鼓强度按GB-2006-80《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入鼓块度为大于80mm。
5>2.落下强度按GB4511.2-84《焦炭落下强度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6>铸造焦炭显气孔率的测定按GB4511.1-84《焦炭显气孔率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7>铸造焦炭块度的测定按GB2005-80《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大块焦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注:碎焦率:铸造焦炭在40mm*40mm方孔筛上过筛,其筛下物占原始试样的重量比以百分数表示。
2、检验规则:
1>铸造焦炭技术指标的检验,由供方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
2>铸造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GB1997-80《冶金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
3>当需方验收产品质量有异义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五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按本标准重新采样进行仲裁,仲裁分析结果为最终结果。
3.包装和质量证明书
出厂的每批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名称、批号、毛重、净重、车号、产品名称、级别、块度、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发货日期和检验员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