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京浆工贸公司与山西某煤炭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该煤炭公司提供原煤4000吨,货款为416万元。京浆工贸公司先行支付了全款。后因煤炭质量出现问题,双方约定煤炭公司返还货款134万。2008年11月,该煤炭公司向京浆工贸公司出具欠条。
该煤炭公司未按期返回货款,2010年2月,法院判决该煤炭公司返还京浆工贸公司货款134万元。因该煤炭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京浆工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财产查询,仅执行回案款1.7万元左右,再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一度中止。
今年3月,京浆工贸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王淑霞再次调查,发现该煤炭公司账户几乎没有存款,其在山西有十几个分公司都在经营,但都没有财产。执行法官来到太原,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主要负责人避而不见。
在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时,转机出现。王淑霞法官再次阅读裁判文书时,看到京浆工贸公司的负责人曾提到选择与该煤炭公司合作的一个原因是,该煤炭公司能从铁路申请下用于运煤的火车车皮。王淑霞想到,如冻结煤炭公司在铁路运输煤炭的权利,这无疑是扼住了运煤大户的咽喉,也不用再跑遍山西查询其他分公司的财产,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且最高法院规定了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王淑霞称被执行人公司的运煤权利属于除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是其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可被执行。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出差到山西与铁路部门进行沟通,铁路部门同意协助法院执行冻结该煤炭公司运煤的权利。
冻结的次日,该煤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便致电法官“求情”予以解封。随后,王某主动来京与执行法官沟通。王某一方提出还债方案:支付人民币15万,剩余的钱用奥迪等三辆高档轿车抵偿债务。京浆工贸公司同意后,被执行人将现金和车辆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