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全区把实施技术改造,推进资源整合和关闭小煤矿,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把调整煤炭生产结构提高到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高度上,实现了四个主动:各级政府主动整合,执法部门主动配合,大企业主动带头,小煤矿主动支持。自治区成立的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目标和要求,强化工作责任制,签订了《煤矿整合关闭责任书》,明确了各地区整合关闭煤矿的时限和标准。
二、严格准入,提升产业水平。自治区规定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70%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正规开采。正规回采的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矿井资源回收率达到60%以上。新建井工矿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得低于300万吨,整合、技改煤矿必须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的规模。2011年,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褐煤开发井工矿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矿不低于500万吨/年,2012年前,年生产规模在45万吨以下煤矿(井)全部退出市场。
三、扶优汰劣,强化推进措施。按照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整合煤矿通过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建设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必须是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整合技改工程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推行采煤机械化相结合,从矿井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逐一把关,以保证整合质量。对已纳入整合范围的小煤矿,未按规划和时限要求完成整合和拒不整合的,一律予以关闭。“十一五”期间,全区先后有280余处煤矿实施了技术改造。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将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为重点,从生产关系层面加大调整力度。规划“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产量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的70%。到2013年底,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300万吨),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100户,形成1-2户亿吨级、5-6户5000万吨级、15-16户千万吨级的煤炭企业,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2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