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电价,首先要稳定煤价。”省发改委资源价格处副处长张昌贵解释,临时干预措施的制定是为稳定四川的电力保障,使煤电双方都能协调发展。针对四川电煤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他对我省电煤价格调整政策进行具体阐释,“临时干预措施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至国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为止,我省重点煤矿供发电厂的电煤,按2011年4月30日之前最后一次交易的实际结算价格(车板价,下同)可上浮5%作为最高限价;其余煤炭生产经营供发电厂的电煤交易价格,以2011年4月30日前最后一次交易的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新投产、复产及新供电煤的煤矿供应电煤按该区域或相邻区域内火电企业同期实际结算价格执行。”
此外,他还强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规定限价签订电煤合同。同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