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纳入国家跨省(区、市)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据悉,此次是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价格,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电煤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的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