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的价格司是过去计委体制遗留下来的主要机构。但是在“"发展和改革"委”设置了已具有反市场垄断价格职能的价格监督司同时,继续保留价格司,原本是要让价格司的职能从“计委”时代的“计划价格”,转向在“发改委”格局下去“改革计划价格体制”,也对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民生必需商品进行价格管理。但2008年发改委价格司获得的定职能、定机构和定人员的三定方案,对价格司拟订重要商品价格、研究提出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的职能规范,仍然相对较宽泛。当前发改委价格司在推动资源性和大宗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任务履行上存在困难。此时中编办应该考虑及时结合改革困境,优化发改委价格司的“三定方案”,赋予其更明确的“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职权,并细化约束其在拟定商品价格时所必须满足的特殊条件。
其实,市场经济中除了特殊军需物资或者灾害疫情和垄断等情况,按照对市场经济保持深刻怀疑的卡尔.波兰尼的判断,需要政府宏观价格调控的宏观性价格也只有货币价格(利息)、土地价格(地租)和劳动力价格(最低工资),而这些调控已经在由央行、国土和人保部门在做。现在发改委对煤炭限价,本质是在对需要招拍挂的煤矿采矿权和煤炭资源限价,而这个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价格市场化机制是国土部门在监督管理的。
作为计委改革的遗留问题,发改委价格司的职能定位如果不能及早改良,将和市场经济发生的矛盾还体现在其作为行政机构,机构权力兑现将给商品供应带来价格紊乱的不定时危害。约瑟夫.舒比特在其20世纪经典《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制度》中写过,任何中央计划色彩的经济管理要有成功的机会,必须让实行管理的官僚阶层接受制衡和监督,他们的经济计划和计划政策要能被异议、被约束和被否定。舒比特这一判断在我们当前的含义,就是在中编办对发改委价格司的三定方案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要求的改良和优化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应该履行质询、约束和监督发改委价格政策的责任。
否则,那些真正冲破了发改委计划价格管制的私有私营煤矿,就应该重新得到扶持,尽管那些私有煤矿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对劳工保护的蔑视曾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受到发改委行政权力制约的国有煤矿,没有能力冲破价格管制,没有能力要求废除统调煤矿的计划供应和价格管制遗留问题,而这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伤害程度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