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此次煤炭资源税调整对焦煤企业影响最直接,但影响力度有限。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0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酝酿已久的资源税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此次税改主要有两大看点:一是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5%—10%;二是煤炭资源税仍采取从量计征,调整类稀有煤种焦煤税额标准由8元/吨调整为8—20元/吨,其他煤种统一为0.3—5元/吨。
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历史沿革
1949年—1984年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实行资源无偿开采制度,1984年10月《资源税条例(草案)》颁布,仅对销售利润高于12%的企业和个人征税,主要采取累计税率方法,1986年10月《矿产资源法》实施,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充费,“税费并存”制度确立,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煤炭行业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收取0.3—5元/吨的从量定额税,2004—2007年先后5次调整《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各省区吨煤资源税为2.5—4元的单位税额标准,2007年将焦煤资源税税额确定为8元/吨,首次按煤种上调煤炭资源税,2011年10月的这次调整依然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但石油、天然气行业采取“从价计税”对煤炭行业也有一定启示。
税改对我国煤炭行业的影响
此次资源税改革对焦煤的调整幅度比较大,但对整个煤炭行业的影响并不大。
1.计价方式维持“以量定额”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有限,且易于向下游产业链传导。从整个行业来看,按照目前全国主焦煤平均价格1560元/吨进行计算,新的焦煤资源税征收标准如果折合为从价方式,20元/吨的征收上限仅为销售价格的1.28%,这与石油以及天然气5%的赋税比例尚存差距。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此次煤炭资源税调整对焦煤企业影响最直接,但影响力度有限。这是由于第一,稀缺性的焦煤具备资源溢价,相关企业盈利能力较高,对部分大型煤企来说,10—20元的资源税增额很容易内部消化,第二,煤企的议价能力较强,极容易将增加的税额转嫁到下游钢材以及焦化企业。中长期来看,考虑到煤企生产成本向下游的动态转嫁,影响力度更小。
2.提高稀缺煤种资源税税额,有利于促进焦煤合理开发,改善煤炭资源结构。我国煤炭总储量丰富,但品级不高,优质煤种较为稀缺。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属极稀缺性煤种,其价格和利润远高于其他煤种。2007年开始政府对煤炭资源税按照焦煤和煤两个品种划分,虽然划分仍然相对简单,但这种趋势有利于保护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善我国煤炭资源结构不合理的现状。
3.资源税率的提高大大推动产业转型。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将促进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小型煤矿受成本高、利润率低等因素影响将初步淘汰出局。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促使煤企改变发展方式。资源税改革会对相关的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和利用率,降低能耗。总之资源税改革将大大推动煤炭产业转型,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方向以及对煤炭行业的影响
2011年10月新政策已经对石油、天然气征收“从价计征”资源税,按照这一主线,我们认为后期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1)细化稀缺资源的征税标准,加大对稀缺煤种的保护力度,(2)征收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计征为辅,建立对市场价格反应机制,(3)引入“回采率”指标,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费率,以充分体现出保护煤炭资源和限制开采的政策导向。
“从价计征”将对煤炭行业产生极大影响。一是我国煤炭资源占比在70%左右,电力能源来源80%依靠煤炭,二是作为卖方市场,煤企的成本转嫁能力极强,一旦税费大幅提升,极易导致下游焦化厂、钢厂成本加剧,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增长和通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