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煤矿将成为监控重点。各地煤矿将严格按照《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班组。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矿级管理机构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1名。煤矿生产企业须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矿企业队级管理机构须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下设班组。
通知还规定,各地必须制定年度和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县级安监部门每月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督查,市级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1/3以上的煤矿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