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煤”这块黑得发亮的“金子”,各方的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
日前接到群众举报,称府谷县新民镇和其辖区内的新民村委会相关领导私自做主,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人的同意下,就将百余亩土地以“租赁方式”卖给某煤矿供其采煤;举报人称:“这笔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毁掉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7月13日到18日,记者前往府谷展开调查。
7月14日早上,距离府谷县城32公里的新民镇新民一村村南1.5公里,两台挖掘机正在半山高处挥臂铲土;坡底平地处,一台装载机正在用新土掩盖阵雨造成的积水带。
东北角,红砖砌成的矿井口被遮挡了起来,今年4月间探挖井口时挖出的数十吨煤被倾倒在一侧,在阳光照耀下乌黑铮亮。场地还在平整阶段,大规模的开采还没有开始。
据当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介绍,这块被破坏得“不成样子”的土地就是新民一村70余户村民的承包地,总亩数超过百亩,具体为水地38.39亩、山地57.8亩、林草地10亩;承包期限从1989年到2019年,土地承包证是1998年补发的。
村民:承包地被卖了,自己不知道
“我们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去年11月初,我回老家给老父亲上坟的时候才发现,我家的两亩多承包地已经被铲平。”在外地做生意的新民一村村民郭成昌告诉记者。
郭成昌介绍,自家的承包地在其父亲名下,始于1989年,承包期限30年。父亲几年前去世后,根据《继承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母亲祁高换成了这块土地的承包人。
“要动我们的承包地,首先得征得我们的同意,可我们根本就不知道。”郭成昌说。据记者了解,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包括祁高换、王桂林和刘洪栋三家,由于儿女分户等原因,实际涉及7户。
郭成昌介绍,自家承包地被铲平,是因为新民一村村长刘反云和几十户村民签字同意,以“租赁形式”将村里70余户100余亩承包地卖给了一家叫金宏湾的私人煤矿。
上述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金宏湾煤矿和“新民镇老城一村”(即新民一村)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第一条明确表示,金宏湾煤矿“租赁乙方土地50年,四至界,以甲方设计占地面积计算”。
新民一村为新民村下辖的一个自然村。新民村村委会主任李伟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四至界”是“四周占到新民一村和其他村的地界处”,但具体面积自己不清楚。
该协议第八条明确了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土地一次性结算租赁费的条款。水地每亩2.8万元、山地每亩1万元、林草地每亩7000元、荒地每亩3000元。
该协议落款处,分别盖有甲乙双方“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和“府谷县新民镇新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以及双方代表“赵耀斌、刘反云、李伟虎”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26日”。
“就算是铲平我们的承包地是合法行为,但先铲后签(协议)也不对呀!”郭成昌气愤不已。
该协议的第三页,有新民一村65户村民的签字和手印。不过,82岁的祁高换告诉记者,协议书上“孙小花”的签名和手印是假冒的。孙小花是自己的大儿媳妇,一直在西安做生意,其间并未回过老家,自己家连要铲地的事情都不知道,何来的签名和手印?
村主任:村上同意,我拥护
王桂林告诉记者,今年春节刚过,他打电话给刘反云质问卖地一事,刘告诉他,“村民同意,卖给了金宏湾煤矿”。正月二十,王桂林接到刘反云电话,说正月二十六要召开村民大会,说卖地的事,叫他到时参加。
正月二十六,王桂林和刘洪栋按时参会。在会上,王桂林质问:为何卖地不通知他们几户?没有人回答;又问:谁牵头卖的地?也无人回答。后来,有人解释说,当时打电话联系不到他们几户。当听到“你不服你告去”的说法时,两人愤然离场。
“后来的几个月里,我们分别数次找过县国土局、镇政府、镇国土所,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王桂林说,起初,国土局说事情是镇上的,需要镇上解决,后来镇上又把事情推到了国土所。与此同时,郭成昌则分别就此事上访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信访局。
“事情似乎在今年6月12日发生了转机。”王桂林告诉记者,这一天,县国土局相关领导给他打电话,让他们“不要再往上弄了,局里让镇国土所想办法解决就是了”。
6月20日,刘反云给王桂林打电话,说金宏湾煤矿和镇上下午就处理此事。王桂林告诉记者,参与协商的人包括新民村委会主任李伟虎、刘反云、两个村民代表和金宏湾煤矿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谈到晚上9点,我要求恢复我的土地自主权,没有得到他们认同。”
据村民反映,金宏湾煤矿是由该县的4家私人煤矿组建而成;此次卖地行为的参与者、在租赁协议上签字的李伟虎,在金宏湾煤矿占有一定股份。
李伟虎向记者坦承,他在金宏湾煤矿有800万元的股份,但同时表示,这800万元是自己和其他90多个村民共同入股的。他表示,把土地租赁给金宏湾煤矿采煤是“大多数村民都同意的,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因为煤矿能给大家带来收获”。对于“以租代卖”的做法,李伟虎的解释是:“村上同意,我拥护。”
据村民介绍,签字认可的村民中,很多都是李伟虎的支持者,而另一部分村民则认为,依照租赁协议,自己除了现在能领到租赁费外,以后还能领到“码边费、污染费每吨2.5元和每人每年2吨生活用煤”等好处,也不错。
至于双方所签的协议书,李伟虎表示,这只是一个“初步协定”,现在的铲地行为也只是煤矿要生产的前期工作,而铲地工作是村里开展的,矿上没有相关手续是绝对不能铲地的。而几个村民却私下告诉记者,现在铲地的正是金宏湾煤矿,如果是村上铲地,谁给费用呢?
李伟虎向记者表示,当初没有同意的几户(指王桂林等),如果实在不愿意,就把土地租赁费拿回来,(村上)再给他们另外量地。
据记者了解,府谷县由于独特的资源优势,农民每年都享受着政府的各项因煤收益的补贴,为此,家家户户都有一个陕西信合的存折,相关的政府福利都会直接打进存折。去年12月金宏湾煤矿的土地租赁费,已经打进了新民一村绝大多数农户的存折。
在外地做生意的郭成昌则向记者表示,恢复土地的原状是他最大的愿望。
土地所:租赁协议无效
7月15日,联系府谷县国土局局长张旭瑞,张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指派新民镇国土所所长许军接受记者采访。
许军告诉记者,有关新民一村卖地一事纯属村上平整土地,并表示,国家鼓励农民平整土地,以利种植。至于金宏湾煤矿和新民一村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书》,许军则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签署协议的事情,如果要签土地方面的协议,没有土地部门的印章,协议是无效的,而且不受法律保护。
许军表示,如果现在出现了煤矿大面积的平整土地的工作,也许还存在以后搞某项建设的可能;如果这样推断的话,新民一村和金宏湾煤矿所签的、他不知道的协议,或者是一个意向性的搞其他建设的协议,而不是用于开矿的。
长期从事土地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舒新宁表示,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如果在承包期内就发生被相关组织或个人强买强租的行为,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齐精智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村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物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他性的权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未经承包人授权而擅自处分出租他人的承包地,是无权处分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最长承包期限为30年,所以煤矿和村委会签的《租赁协议》中所谓土地租赁50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受让方变更了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明显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