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意见规定了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准入条件,在“十二五”期间,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将停止审批和核准,年产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审批,也被关在门外。
在下半年专项监察中,将主要对已经批准开建的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新审查安全设计方案,并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介绍,截止6月26日,今年以来,煤矿仅发生4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4人,平均44.8天发生1起,死亡13.5人,相比“十一五”期间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周期延长一倍多。
据了解,在瓦斯治理方面,安监总局也曾鼓励通过科技手段解决。黑龙江龙煤集团所属的新兴煤矿,属高瓦斯矿井,在安全开采前期,会使用鼎安瓦斯消融剂,来将煤层中游离的瓦斯消融,“以前,开采前抽取瓦斯需要35天左右,现在消融瓦斯也就5、6天。”据该煤矿矿长唐杰伟介绍,通过科技消融瓦斯,提高开采时间的同时,开在更加安全了。因为以前抽取的瓦斯达不到发电能力,最终也将废弃,“多鼓励这样的科技研发对高瓦斯矿井来说是一种福音。”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介绍,现行政策大多是针对具体矿井,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要求不明确,这也是很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重要原因。
目前,《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点是四个方面:第一,煤矿企业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健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瓦斯防治基础条件;第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措施和技术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现场得到有效执行,瓦斯治理效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第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达到规定要求,能够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第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履行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今后,凡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