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出台标志正式建设应急体系
由于我国煤炭产地与销地分离、远距运输,加之煤矿水、火、瓦斯灾害严重和气象灾害多发等因素,给煤炭产运需带来一系列影响,煤炭供应“强约束”、“紧运行”将呈一种经常性状态。
据介绍,自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有关问题。
“增强应急状态下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势在必行。”参与起草该《办法》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随着现代社会对电力能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保障煤炭特别是电煤稳定供应,对于实现能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设。煤炭储备将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煤炭储备由中央政府统一调配。
煤炭应急储备的运作遵循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的资金基本上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政府将给予贴息等优惠政策,运营也是企业自负盈亏。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储备点所在地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负责收储的主要是电力和煤炭企业。按照要求,这些企业煤炭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火力发电厂装机要在100万千瓦以上。
《办法》明确,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包括: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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