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人,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应于次月15日前缴纳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这是2月23日,记者从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动员会上获得的消息。
2008年2月,市政府出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当年3月起在全市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10月以后,煤炭市场出现了滞销积压、价格大幅回落的状况,为了帮助煤炭企业度过难关,全市于2009年1月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当前煤炭供应紧缺、价格大幅上扬的市场形势,为增强煤炭市场供求调控、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特别是为冬季用电高峰期对煤炭、电煤、电力的需求提供必要保障,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征收标准按实际销售量征收:原煤60元/吨、洗精煤90元/吨、焦炭105元/吨。主采煤层低于3000大卡的煤炭生产企业销售低质原煤,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征收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于次月15日前缴纳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据悉,凡向本市主力火力发电企业和区内热电厂销售煤炭的,实行即征即返;对洗精煤、焦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如原煤环节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应作相应抵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用于资源环境保护和支持煤炭产业发展,征收管理中所发生的工作费用,由区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