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11日发出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规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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