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6月底前关闭榆林市37处煤矿的基础上,我省年底前还将对47处煤矿实施关闭。其中渭南市34处、铜川市8处、延安市4处、咸阳市1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煤矿关闭工作由县级政府(市属煤矿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矿井关闭标准。
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吊(注)销公布关闭煤矿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证,并停止供给井下生产用电。 公布关闭煤矿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市、县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严防非法组织生产。 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