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真正落到实处?10月20日,从省煤炭工业局获悉,我省已出台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详细规定。
为防止煤矿突击提拔人代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细则对“矿领导”对象做了明确规定,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必须是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熟悉井下生产安全的其他矿领班班子成员,严禁突击提拔矿长助理或以其他形式代替带班下井。
为防止矿领导带班下井走过场,实施细则规定,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和照片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带班下井要重点现场检查值班长、安检员、瓦斯检查员、通风工、放炮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并做好记录,建档备查。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举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在行业信息网站或当地电视、报纸、网络等重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当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未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省煤炭工业局将在11月中旬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定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无领导带班下井或执行不力的,将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