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结束了半天的井下工作,与职工同时升井。在这半天的井下工作中,他与职工一起,检查了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按照规定,今后我每月下井将不少于3次,同时要做到与职工同上同下。”张文学说。
10月7日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第一天。作为煤炭产业重点省份,为确保将这一制度落实到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细则》规定,我省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细则》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负责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得少于8个班。《细则》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去向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公示栏,每月5日前将领导干部上个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不带班下井,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为避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流于形式,《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严禁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处罚――― 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细则》对煤矿违反规定,不落实领导下井制度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