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0月7日正式施行。为有效落实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步实施。《实施细则》明确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带班时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每班下井工人必须有矿领导带班。
其实,在国家下发规定之前,山西省一些大型煤矿早在2004年就开始施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005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转发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供各省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参照。当时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当时规定只对下井次数有要求,对下井的时间,没有硬性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和之前做法相比,现在规定更加严格和细化。
《实施细则》所称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负责人介绍,为防止煤矿领导作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为将规定落到实处,今后,相关部门还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
为防止走过场,《实施细则》对监督检查也进行了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加强检查,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如发现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可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