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朝阳煤矿7名“矿长助理”已被免职。
然而,“领导带班下井”新规依然面临考验。
国际能源网讯:今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7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9月5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正式提拔7名中层干部担任“矿长助理”一职,与矿上其他领导轮换带班下井。“矿长助理”作为矿领导带班下井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新华社报道,目前,朝阳煤矿突击提拔的7名“矿长助理”已被免职。
这一突击提拔风波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
虽然,该煤矿领导一再强调,这7人提拔为矿长助理后,待遇也提高了,并且全部脱产,主要是跟班盯岗,他们都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这种做法应该与相关通知不冲突,“人手不够,只能这样处理”。但是,此事迅速引起全国热议,并且考验着“新规”的生命力。
新华社则援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的话说,国家出台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政策后,一些矿场企业感到执行政策有压力,因为原来的矿领导都是按照地面工作来配备,而矿上的生产一般每天三班倒,每天就需要3个主要领导下井带班。这就可能会出现两种影响政策落实的情况:一是有的矿提拔一些没有安全资格证,没有能力处理问题、指挥安全生产的人作为矿领导带班下井;二是有的矿干脆不执行政策,不安排矿领导带班下井。
矿长助理纳入“矿领导”范围,这也是基层的“对策”。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强调,朝阳煤矿的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安监总局颁布实施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这个规定明确界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8月2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送审稿)中规定,矿山企业领导包括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等。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
在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看来,从规定层面上说,如何防止漏洞依然值得关注。因为“矿长助理”、“副矿长”甚至“矿长”只是文字上的区别,如果矿场有意规避,完全可以换一个头衔再行任命足够多的“副矿长”,专司下井带班,这防不胜防。
“矿长助理”被免,能否如外界所期待的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多名受访者均表示尚需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