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5日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我省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同时省煤炭工业厅“承诺”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手续将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据了解,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管局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煤炭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对象必须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储售煤场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加工设施,不得在国道、省道、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点和河道两旁1公里内选址。
此外,省煤炭工业厅还对从事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作出要求,其中,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20万吨;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10万吨。通过储售煤场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煤炭经营企业在一年之内不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煤炭经营业务终止,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连续三年达不到经营规模要求的,不予延续煤炭经营资格。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煤炭管理机关对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办法,在每年的3月和8月各受理一次,省煤炭厅自收到齐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2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审批的,经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时间。
对于新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我省明确经营资格继续有效,但要求在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结束前要达到通知的规定要求,否则将不予延续。对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以及超越批准登记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或是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垄断经营、哄抬煤价、低价倾销、偷漏税款等手段进行经营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