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王家岭矿难救援正酣,河南伊川矿难又接踵而至。今年以来,湖南、内蒙古、山西、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既暴露出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也凸显了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不能有效落实的现象。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4月3日重申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要求企业保障职工充分行使“十项权利”,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早在1996年,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首次明确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利”。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再次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然而,连日来,在重庆一些煤矿调查时发现,这个被煤矿职工称为“尚方宝剑”的“十项权利”,在一些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却难以行使。
在重庆能源集团永荣矿业公司韦家沟煤矿发现,该矿不但把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永荣矿业公司授予安全监察员“五项权利”等安全法律、法规用横幅、标语悬挂在职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的醒目位置,还印成宣传招贴画张贴在每个基层连队的职工活动室,制成广告灯箱安设在井下人行道旁,使职工随时随地都知道自己的权利、接受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但在一些地方煤矿和私营煤矿,有的整个矿区看不到一条安全标语,有的只有类似“安全为天、警钟长鸣”这样喊口号的标语,根本就看不见 “十项权利”的安全法律、法规标语。
这些煤矿的一些管理人员和基层职工,发现80%以上不知道有“十项权利”,有些管理人员称知道“十项权利”,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
在采访中,许多煤矿干部职工认为,如果严格执行国家赋予煤矿工人的“十项权利”,确实能够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却难以行使。
重庆永川煤矿采煤职工廖某说,井下受条件限制,行使“十项权利”有很大难度。比如“十项权利”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可实际上“带班人员”都是区队的干部,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下井、出井时间和工作地点都具有不确定性,每一名职工很难知道他们什么时间下井,又什么时间出井。又比如第三条规定,“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可这种“安全隐患”对一个采煤职工来说,是不容易发现的,或者是不能排查的。
在采访中听到职工反映最多的是他们根本不敢行使“十项权利”。重庆长河煤矿掘进职工李某说,以前他在一个国有煤矿工作,后来看到小煤窑工资给得高,就辞职到小煤窑打工。可小煤窑老板根本没有按照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于他以前在国有煤矿工作,知道“十项权利”,就以此向老板提出配备劳保的要求,结果被炒了“鱿鱼”,后来还是回到国有煤矿。
该如何确保职工正确行使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呢?
重庆永荣矿业公司安监部长唐建明认为,一是要建立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学习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到煤矿监察不但要监察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还要监察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类似安全生产“十项权利”的法规性文件在基层职工中达到人人皆知;二是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让他们不但明白安全生产“十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还要知道行使权利的目的和意义,知道在工作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三是要加大对各级领导,特别是直接面对职工的基层领导的教育和管理,一方面要给他们讲清职工行使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对搞好安全生产的好处,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因职工正确行使权利而给“小鞋”穿的人和事。
同时,唐建明认为,由于目前煤矿职工整体素质不高、部分基层干部(含地方小煤窑矿主)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原因,要想仅仅依靠弱势群体(职工)行使“十项权利”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还不可能。他说,目前应该在大力提倡职工行使安全生产“十项权利”的同时,加大对煤矿业主和领导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他们不敢违法违规生产、不能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从而达到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