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川 本报讯 (记者 邢芳琳 通讯员 黄叶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川日前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林川得知山西省大同市有一煤炭项目,并了解到新某某基建公司有意合作收购并经营该项目。1998年7月,为了与新某某基建公司合作,林川让其胞弟林某某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基公司)。
新创基公司成立后,林川与宋某找到新某某基建公司总经理陈某和董事符某进行商谈。经香港新某某集团公司总裁郑某某同意,陈某和符某决定与新创基公司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新某某基建公司提供收购资金,新创基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公司以收购的煤站煤矿资产按收购价格原价出资,与新某某基建公司成立合作公司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1998年11月22日,林川代表新创基公司与大同燕庄优质煤炭集运站莘某签订《煤站股权转让合同》。新创基公司以6900万元收购该煤炭集运站的全部股权。林川隐瞒了燕庄煤站的真实收购价格,向新某某基建公司陈某、符某等人虚构收购价为8500万元。之后,新某某基建公司与新创基公司再次约定,双方就此煤站项目成立中外合作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14000万元。
1998年12月19日,新某某基建公司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新某某公司与新创基公司在海口市琼苑宾馆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新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新煤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14000万元,其中新某某公司占51%,海口新创基公司出资占49%。
1999年5月10日,新创基公司及林川通过宋某、李某等人联系,又在大同市收购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油饼沟煤矿等资产。
在收购燕庄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资产(以下简称“一站三矿”)过程中,林川多次向新某某基建公司及陈某故意隐瞒上述资产实际9000万元的收购价格,虚构资产收购价格为19500万元,要求新某某基建公司给新创基公司转款19500万元。新某某基建公司按照林川所称的用于收购煤站、煤矿的转款要求,于1998年11月30日至1999年12月汇款给海口新创基公司20500万元,除根据新某某基建公司的要求,将1000万元退回新某某基建公司外,新创基公司实际收到19500万元,仅用9000万元支付了“一站三矿”的收购款。
为保证资金安全,新某某公司与林川分别于1999年6月8日、6月29日和2000年1月14日签订定金款本息偿还协议书,约定将海口新创基公司收到的上述20500万元收购款(实际收到19500万元),作为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项目的定金款。
2000年2月20日,新创基公司与新煤公司签订煤矿转让合同,约定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转让给新煤公司。同时新煤公司与新创基公司签订垫支额本息偿还协议书,双方确认,从新创基公司出资扣除出资责任部分后尚余1.95亿元垫支款。
补充合同签订后,林川安排宋某、李某等人联系大同市精某评估事务所吴某、郝某,要求该评估事务所按照虚构的19500万元收购价对“一站三矿”资产进行了虚假评估,后以该虚假评估报告对新创基公司在新煤公司的出资资产进行确认并由新煤公司入账。
据了解,林川将骗得的105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580万元用于购买油沟饼煤矿;5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入股新煤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海口新创基公司的出资投入北京某项目和归林川个人支配。
法院认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收购煤站、煤矿价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050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林川无期徒刑。
宣判后,林川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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