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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局:煤企应在合同中告知职业危害并按规定赔偿

    来源: 环保信息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0-07-27 访问:

     

      人民网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贾玥)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指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规定》指出,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以及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规定》要求,接触煤尘等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及I期煤工尘肺患者须两次进行一次体检,而接触岩尘、噪音、高温等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及Ⅰ期矽肺患者应一年体检一次。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规定》指出,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可根据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类,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为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为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规定》同时阐述煤矿职业危害的申报程序,要求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责任编辑:贾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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