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是制约个别或少数人权力专断的制衡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防范国有企业决策风险,规范决策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认识。
1.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它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作的推进器。《意见》的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明确决策运作程序的重要规范性党内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准确把握企业决策的各项原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依法决策的观念,确保企业领导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
3.它是制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经营的防腐墙。《意见》的出台实施,能有效促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做到绝不滥用权力、绝不以权谋私,并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洁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正确理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台的现实意义。
1.2009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仅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没有具体的内容界定,没有明确的操作程序,没有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需要出台《意见》作为配套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
2.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方面,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着违规决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后,可以说经济上的支配权、管理上的决策权、人事上的使用权、日常工作的决定权等集于行政主要领导一身,都是行政主要领导个人说了算,难免存在着“霸气”管理,难见“和气”的氛围。
3.许多国有企业存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这样说,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可谓甚少,或者说企业根本无法自身确定“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与操作程序,基本上都是凭着主要领导的想法在行事,即使一些企业建立了制度,但也没有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仍是形同虚立,一张废纸。
4.缺乏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根本不到位。有的国有企业上级监督不了,因为找不到有针对性的检查内容可操作;一些国有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主体,本单位的监督十分乏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管理宽泛,难以到位。心理存在的旖旎是: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追究党内主要领导还是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即使追究责任,也只是比照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一些企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时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由于在改革的进程中,企业结构的多元化,在制度上自然而然地出现了空挡,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就显得尤为突出,行政领导的“霸气”也就由此产生,更必然产生管理上的失控,造成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人员得罪不起领导,谁来保护自身的后路,因而也就自然出现了监督上乏力的现象。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1.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意见》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要认真、主动学习《意见》精神,严格贯彻执行《意见》提出的各项规定,解剖好思想上存在的个人主义作风,做到严以律己、尊重班子、广泛听取班子成员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意见》行为的现象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使《意见》真正落到实处。本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勤于履责,在上级组织的授权范围内敢于监督不护短、勇于“亮剑”说真话;特别是上级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岗位调整机制等,真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意见》的行为,确保《意见》的贯彻执行。
三是进一步发挥职工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决策,为严格执行《意见》作出良好的表率。
2.明确制定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管理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把《意见》的要求予以细化。为便于企业实施和操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要求和规定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操作程序等,增强《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在《意见》的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程序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决策程序、责任追究措施等。要将《意见》的要求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在具体业务工作制度的设计中注重防范决策风险。
3.作为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的助推器。
首先,要正确行使权力,强化服务意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都要严守权限,遵守纪律,廉洁从政,要强化服务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到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中。
其次,执行《意见》要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当好表率;要做到不漏岗、不越权、不走样;认真研究执行中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实施细则。要把执行《意见》与贯彻《廉政准则》紧密结合,做到在规范权力运行中落实《廉政准则》,通过贯彻《廉政准则》确保权力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
其三,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执行《意见》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制度的执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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