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9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后,广州在防治汽车排气污染方面又有新举措。记者昨日独家获悉,最新出炉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全文见a31版)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规定市政府可以“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这是广州首次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写进地方法规。《修改建议稿》保留有关对“路上行驶汽车尾气超标暂扣行驶证”的规定,并增加对维修企业的责任追究,一旦查出维修后的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排气超标,维修企业可能被处以3万元的重罚。
《修改建议稿》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未持有环保标志或者持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和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市环保局近日表示,广州市有关部门将先给国ⅲ标准车辆发放环保标志,并在明年适当时候,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交警能否对尾气超标汽车“扣证”一直备受争议。《修改建议稿》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机动车排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合格”。广州市从1996年开始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但2004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交警有处理机动车排气超标的执法职责,有一段时间“事实上”停止了对上路机动车的尾气抽检。
《修改建议稿》最大的改动是增加对汽车维修厂的责任追究。《修改建议稿》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排气污染不合格的,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这一规定,多家汽车维修企业反应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