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张文俊记者 毕俊星)5日,溧阳市北山工业园区一化工厂发生火灾,两个小时后当地居民听到两声巨响,因此有传言称发生火灾的化工厂有爆炸(本报8月6日A12版有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两名男子因发帖造谣被警方行政拘留。
据警方介绍,8月5日20:24,卞某在未经调查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新浪微博上转发微博:据网友爆料,江苏省溧阳市三益化工今晚六点许发生爆炸事故,现场浓烟滚滚,目前伤亡情况不明,随后又发布微博“从溧阳市委宣传部获悉,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工作,目前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正在统计中!已联系当地市民,目击者反映浓烟把整个马路都吞噬了,开车当时根本看不见马路对面,还有人爆炸时,家里窗户上的玻璃都震碎了!”后该微博被多家媒体,论坛及网民转载转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6日18时,卞某到其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其违法事实。
溧阳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据卞某交代,他在发布第一条微博,并推送给了两家媒体和“溧阳发布”,紧接着发布第二条微博后,网上搜索了溧阳市委宣传部的电话号码,进行电话核实:“我就在租房附近的公用电话拨打,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听上去三四十岁。”然而在沟通过程中,卞某并没有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只是通过对方回答“我只知道今天下午有个事故,有消防过去的”,就在挂断电话后用手机发布了第三条微博:“从溧阳市委宣传部获悉,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工作,目前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正在统计中。”但是记者从警方获悉,根据最终调查,卞某并没有向溧阳市委宣传部核实事实,而该市宣传部工作人员也证实,并未接到卞某关于求证此次事故情况的“核实电话”。卞某表示,他的消息来源是溧阳当地一名网友,而这位网友提供的信息也是“二手消息源”。
不过,卞某表示,在发布数条微博后,他主动删除了相关的内容,“由于一直不能确定消息的真实性,在看到部分网友的评论和其他一些人发帖的内容后,我自己有些害怕,就把微博删除了。”而据卞某的消息来源窦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卞某在与其联系核实情况时,一再追问“爆炸”的情况,而对于消息的真实性并没有进行询问。
与卞某传播未经核实的情况不同,溧阳当地市民黄某在百度贴吧里的发帖却是耸人听闻,“他在百度贴吧发了个帖子,说化工厂爆炸造成了二十几个人死伤,后来根据我们的调查,当事人只是出于好玩,就在网上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有关人士说。
据悉,由于卞某推送了多家主流媒体后,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因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天;而黄某也因在百度贴吧发帖造谣被处以行政拘留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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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查处微信圈传谣第一案
“3名利用微信圈传播恐怖信息者,已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次日,即8月8日,先后被行政拘留。”昨天,徐州市公安局宣传处披露,这是7日“国信十条”颁布后,我省查处的微信传谣第一案,“而之前,有关媒体相关报道不太全面。”
8月7日中午,一条图文并茂的“吓人”消息在微信圈中疯传——“徐州第二附属医院门口,三个暴恐分子手提炸药!被特警当场击毙!”并配有特警持枪瞄准倒地者“逼真”照片。“发现这一不实信息后,我们立即指派案发地、云龙区公安分局网警核查,并部署在全市排查谣言源头。”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家宁回忆说。
当天下午,微信传谣者、34岁的陈某进入警方视野。云龙区分局网警大队大队长魏朝鹏介绍,因为他“朋友圈”有300多人,转发后收到多条评论留言,且扩散到上海等外地,认定其“有一定的传播影响和后果”。而微信中的照片,也取自外省。据陈某向警方交代,他是淘宝网一名商户,在明知该微信内容、图片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在朋友圈和微博中传播,目的是“博取网友关注,有利于网上生意”。
当晚9点多,平安徐州官博辟谣:“网传恐怖分子被击毙系谣言。警方提示,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应负法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取证处理。请大家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根据“国信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云龙警方8日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理。“他或许成为全国首个因传播恐怖信息,而被治安处罚的人。”
在随后的全市排查中,又发现铜山区、睢宁县两名微信传谣者,性质恶劣,且情节同上述陈某相似,当地警方也分别给予他们行政拘留5天处理。徐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陈琛说,目前,全市公安机关仍在全力追查谣言制造者。 林培
(原标题:谣传溧阳化工厂爆炸有伤亡 两男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