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7月27日《南方都市报》)
环境恶化,除了地方片面追求畸形增长的发展模式,是否存在权力交易行为,并不难想象。比如,化工厂周边数百儿童血铅超标,执法人员却坚称工厂排放达标,说背后没有问题,老百姓恐怕很难相信。从某些方面来说,环保权力腐败,对公众利益的危害更为直接和直观。
纪检部门认为,在对案件违法事实做出处罚决定后,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有权选择采用何种处罚措施,这就为执法人员创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的执法人员为得到好处,就滥用手中权力,选择性给予当事人较低程度的处罚。
执法者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与处罚的选项不止一个,但如何选择往往由执法者“审势”而定,就高就低,只要不突破制度规定的上下限,都在正常权限范围内,由此给执法者权力寻租创造了“合法条件”,这个问题不止是环保执法领域中独有。
笔者认为,在当前监督制约过于内部化的情况下,赋予行政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很难避免执法权力的寻租。解决自由裁量权导致权力寻租的问题,首先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规范。有观点认为,制度规定太过具细和“教条”,执法者就成了“木偶”,不利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适度执法原则的体现。然而我认为,这是一个两害相权的问题,究竟执法与处罚更灵活一些利于体现立法精神,还是“教条”一些更利于减少权力寻租的漏洞,应结合权力监督力度与当前形势而论。其次,所谓不能太自由,是官方应该为公众提供质疑的平台,而执法者则应当合理回应质疑,其自由裁量的因由既要自圆其说,还要经得起推敲。
“我分分钟可以搞垮一间厂”,是环保执法领域中权力寻租者的自曝。执法者可以轻易搞垮一个企业,也可以保护某些违法企业“正常运行”,其中最合理的注脚,一个是执法者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个是寻租成为一些执法者的“生活方式”。而在尚未把权力完全“关进笼子”之前,自由裁量权不受限,注定是弊大于利的。而这,不仅是环保执法领域的问题。
(原标题: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太自由)